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不肖殯葬業者搶運屍體 內政部:違者依法懲處

更新日期:2010/04/16 01:11 今日新聞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內政部發言人、政務次長簡太郎15日指出,為防止不肖殯葬業者搶運屍體,有關遺體運送及後續處理,必須尊重喪家意見,憲警人員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他說,近日報載臺北縣警消人員疑似與殯葬業者勾結,私下通報命案仲介生意以收取回扣,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若家屬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或未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時,警方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
公立殯儀館接獲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合法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並且,第68條訂有罰責:違反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甚至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凡受勒令歇業處分者,主管得撤銷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殯葬業者趁喪家悲痛之餘漫天開價造成二度傷害,內政部訂有「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
簡太郎強調,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